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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专著-《现代医学与临床》丛书招聘主编、副主编、编委(晋级加分专著)
· 2011-2012年度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升职称要求
· 2012辽宁省职称晋升政策——关于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晋升职称
· 2012年吉林省临床专业卫生高级职称晋升申报条件,医生晋升政策
· 2012年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政策解析
2008-5-28 16:43:02 阅读408 评论28 282008/05 May28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办:中国医学科学院
通联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金海商富中心2号楼403《中国现代医生》 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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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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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522838921 (郭编辑)010-59694064转8007
工作Q:541217045
《临床医学》丛书招聘主编、副主编、编委(晋级加分专著)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不断应用于临床,并取得了很好的临床效果。为了汇集这些宝贵经验,并为医务工作者晋升职称创造条件,《中国现代医生》杂志社等联合组织有关专家、教授共同编写《临床医学诊疗》丛书,有意参与本书编辑工作的医务人员请与丛书编委会联系。
《临床医学》丛书分为内科、外科、妇产科、护理、全科医生、医学影像、肿瘤、医院管理、呼吸、心血管、骨科、药物、检验、消化等分册。该丛书体系新颖、鲜明、系统、全面,包括病理机理的介绍、科学的诊疗原则和施治方法等,是广大医务人员临床诊疗的优秀参考用书。该丛书印制精美,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发行。
《临床医学》丛书编委会设在《中国现代医生》杂志社,设总编辑2~3 名,各分册编委会分别设主编、副主编和编委会委员。欢迎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专家学者、科室主任和临床医务工作者参加该丛书的编写工作。凡应聘为丛书各分册主编、副主编、编委的人员,均在扉页或版权页编委会名单中刊登其姓名,并在本书特定页码刊登编委会成员所在的单位名称和所承担的编写内容。《中国现代医生》杂志社为特聘人员颁发聘书,出版后向每位编写人员赠送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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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者望来索要登记表(最好通过邮箱zgxdys028@163.com)
2012-1-6 14:18:28 阅读7 评论3 62012/01 Jan6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不断应用于临床,并取得了很好的临床效果。为了汇集这些宝贵经验,并为医务工作者晋升职称创造条件,《中国现代医生》等杂志社联合组织有关专家、教授共同编写《现代医学与临床》丛书,有意参与本书编辑工作的医务人员请与丛书编委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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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6 14:16:14 阅读7 评论3 62012/01 Jan6
2011-2012年度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升职称要求 |
|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一、申报评审的对象。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和卫生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符合《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二、学历、资历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学历必须与申报晋升职务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否则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专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不能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资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与资历,但在本职工作岗位上确有真才实学、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同时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破格申报的人员必须是近三年来考核成绩名列前茅者,不能越级申报和"学历、任职年限双破格"申报。破格申报者,任职年限的提前不能超过1年。 三、申报评审的论文按省卫生厅浙卫发〔2010〕138号文件执行。提交评审的论文必须是2012年6月30日前正式发表的刊物原件,论文的清样稿不予认可。厚的论著不需原件只交复印件(包括著作的封面、目录、相关内容及封底)。 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仍按金市职改办字〔2010〕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整理审核工作。上报的评审材料必须真实、齐全、规范,并按要求装订。申报人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材料,按照评审管理软件的设置要求录入信息数据(含照片)。为了确保纸质申报材料与评审管理软件上的材料一致,要求每个申报人员报送评审的各种表格必须从评审管理软件上产生,并按规定格式(A4或A3纸)打印。各种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须经单位或主管部门核对原件,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盖公章。破格晋升人员在材料袋封面及评审表封面的左上角标明"破格"字样。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六、各单位要按规定对每一位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同意即可开始公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报我局备案。对弄虚作假者,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除了报省卫生厅15份外,再加17份报市中级评委会,分成15份、16份各一叠,另1份单独放在材料袋内。 八、其它材料1、各县(市、区)和市本级非卫生系统单位需提交委托评审的委托书1份。 2、请义乌市、东阳市将推荐到省高评委评审的名单表报我局一份,以便做准考证。 九、各单位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务必在7月5日前报送我局(不含义乌市、东阳市),同时,将评审管理软件上产生的数据从网络上传我局,逾期不予受理。《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名单表》上报纸质表格各1份,同时上报电子表格。 |
2012-1-6 14:14:20 阅读19 评论0 62012/01 Jan6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6]1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2005]167号)精神,现将2006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审及考试的组织形式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006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2005年重新制定的《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从2006年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新毕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实行见习期满通过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政策。凡符合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所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从事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经开设的考试专业,要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2、从2006年起,全省不再对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划定省内合格分数线。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取得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3、依据省人事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5]2号)和《关于2002年实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补充通知》(辽人[2002]198号)精神,省内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组织的“双四”考试截止到2008年。2006年度全省“双四”考试时间确定为7—8月,具体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同时考务工作由各市自行组织,考试合格颁发省内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评审与考试范围
凡在辽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和考试。在辽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愿意,均可自主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离退休后现仍在辽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做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主任医(药、护、技)师: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人员。
3、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3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者。
4、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研究生班结业取得硕士学位者。
5、药(护、技)士: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6、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资格。
7、2002年至2008年通过 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达到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满5年,可按照正常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科及专科以下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达到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任下一级资格时间从取得全国(含达到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算起;
(3)只参加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者,如再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按照破格条件申报同时具备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满7年。
8、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成绩通过全国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取得护理岗位的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三)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资格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申报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四、直接报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一)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可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直接报评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二)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可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直接报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五、直接申报或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在国内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1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人员,来辽宁工作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报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外语和计算机免试;对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经逐级上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符合条件者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符合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卷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留学归国人员要提供我国驻外使馆教育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在国外取得相应学位人员要提供教育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学历证明;在国外从事科研和学术交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六、外语、计算机、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的规定和要求,除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符合其它外语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需提供A级外语合格证书,农村县级人员(含县级市)可降为B级外语合格证书,乡镇人员外语不作要求,外语免试人员需提供人事部门的免试证明。
(二)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需提供高级计算机合格证书。
(三)报考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其外语和计算机不作为报名的必备条件,但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聘任时,应提供相应级别的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否则不能聘任。
(四)从2006年起,不再组织辽宁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全面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计算机考试内容为13个模块,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选择其中2个模块参加考试,聘用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可选择其中1个模块参加考试。
(五)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卫生厅核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中医药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名与推荐方法
今年继续实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分离,报评和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各市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所在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共同审核推荐;省直单位申报人员可由单位审核推荐;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由人事代理部门推荐;中直、部队驻省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委托函,并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方可申报。外省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作由其聘用单位负责逐级推荐。离退休人员的申报审核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并逐级推荐。
八、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要求
(一)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须按规定的评审档案目录依次装订成卷。
(二)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卷内材料包括:《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1份,《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1份(破格人员填写),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合格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本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获奖证书、科研课题复印件,发表论文期刊封面、版权页(印有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编辑、中国标准刊号和出版时间等)、目录、文章内容复印件(著作提供著作的封面、书号、目录复印件), 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材料。
机关分流人员须提供调动审批表、调动介绍信、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表等有关证明材料;离退休人员和外省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由聘用单位出具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卷外材料包括:《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1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按照《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中提供反映业务工作能力材料的要求,从事临床工作人员须提供本人近5年内完成的本专业原始病志3份,非临床人员须提供本人近5年内从事本专业的相关业务材料3份。破格人员还须提供《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一式2份、符合破格条件的科研课题任务书原件(由科技部门审批盖章)、所获奖项相关文件或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示获奖名单的完整资料(含报刊名称和发行日期)。
(四)省直单位应提供卷内材料的原始件,经审核后退回;各市提供的卷内材料必须由市卫生局审查,市人事局审核后,在评定表、推荐表及所有上报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由审核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五)所有申报破格人员应同时提供所有报评材料的原始件。
(六)各市、各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时,要同时报送所有申报人员按《辽宁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形式录入的软盘。由于考生单位级别直接关系其评审级别及提供论文、反映专业业务能力材料、复习答辩的等级标准,各市、各单位在录入信息时要对考生单位级别及评审等级进行认真核对,避免出现考生填报登记表上的级别与各市、各单位录入电子版的级别不一致的问题。
九、报评、报考时间和地点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报卷截止时间为2006年8月20日,答辩评审时间为9月上旬,具体时间、地点以答辩证通知时间为准。西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卷地点为怡华宾馆(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14号,新华广场西300米),联系电话:024-23508433(总机)。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卷地点为省卫生厅中医处。全国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时间为2006年5月27日、28日。
省卫生厅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2号;联系电话: 西医报评024-23391629 、中医报评024-23391315。
十、其它有关要求
(一)凡未参加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人员不得参加2006年度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在任期内考核合格者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含破格人员)。
(二)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论文要求执行《关于申报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68号)的规定,期刊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三)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含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五大”毕业生学历。
(四)做好职称评审公示工作,进一步增加报评工作透明度,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各单位要在评审前和评审后采取张榜公布等多种形式分别对参评人员和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具体内容要严格按照《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简称《公示办法》)要求,重点对学历、任职年限、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获奖成果、论文(著作)及反映业务能力材料(如病志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单位要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待来访,对反映的问题依据《公示办法》的调查处理原则和程序予以处理。公示时间为3-5天。
(五)认真贯彻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3]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3]7号)、《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辽人[2004]102号)和《关于印发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辽人[2004]244号)的规定,切实加强职称评审考试考风考纪管理与监督,严明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3、伪造评审、考试申报有关材料或评审、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4、其他不适宜考试、评审的情形。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以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2012-1-6 14:13:14 阅读8 评论0 62012/01 Jan6
2012年吉林省临床专业卫生高级职称晋升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晋升上一级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由所在单位聘任的在岗人员,且任现职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14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7年。
2、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
3、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4年。
4、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
5、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二)从2007年起新设全科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申报者除具备本文规定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申报者应为在城镇社区或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报者应为从事临床医学(含中医)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3、申报者应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或已获得全科医学中级职称)。
(三)符合下列条件,可正常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相应副高级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
第八条 执业资格要求
(一)申报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报护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经相关部门鉴定,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二)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以假证书、假材料申报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临床医学专业评审条件
(一)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临床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中级职务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内科系统:在内科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并能熟练地掌握与内科有关的专业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常用诊疗技术及相关技能,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内科的危急重症,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
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200例,主管或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省、市级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例、3例。
(3)外科系统:对外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疾病有深入的了解,并能作出正确地诊断和独立地处理。熟练掌握并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大中型常规或急诊手术,并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一些大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
任期内作为术者平均每年完成手术不少于200台(例)次,其中完成大、中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省、市级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例、3例。
(4)具有一定的临床医学工作组织管理能力。
(5)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能主持病房查房讨论,承担本专业专题讲座或讲课,任期内平均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4次;有带教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经历。
(6)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二)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精通医学基础、临床专业理论和临床技术理论知识。
(2)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医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副高级职务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内科系统: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抢救危急重症,并能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承担院内、外会诊,主管或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50例,主持、指导危急重症的抢救和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省、市级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例、3例。
(3)外科系统: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能独立完成或指导下级医师完成本专业大型、复杂疑难手术,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广博的学识和较强的应变能力,能独立完成较困难的、复杂的院内外会诊。
任期内作为术者或指导完成大、中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平均每年不少于150台(例)次,其中作为术者完成大型手术,省、市级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例、3例。
(4)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的专题课讲座。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有培养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经历。
(5)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第十六条 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专业期刊上发表。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评审人员,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专业文章,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
第十七条 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其中国家级2篇)专业期刊上发表。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评审人员,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专业期刊上发表。
第十八条 论文要求
一、国家级论文:指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开出版发行(标有CN和ISSN刊号)的国家各部委或国家级学会主办或主管的冠以“中华”、“中国”名称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要求一般不少于一个印刷页。
二、省级论文:指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开出版发行(标有CN和ISSN刊号)的省级各有关部门或省级学会主办或主管的以及全日制本科院校学报等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要求一般不少于一个印刷页。
三、专业文章:指在上述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病例报告等文章。全文要求一般在1000字以上。本条件仅限于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四、发表在公开出版发行刊物规定期号外的增刊、专刊上的论文、专业文章,只限于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且同一年度内发表的多篇文章按1篇计算,并为三年内的送审材料。
五、发表在同期公开出版发行刊物上的多篇论文、专业文章按1篇计算。
六、发表在公开出版发行刊物上的论文、专业文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只可作为参考:
1、合作发表排名非第一的文章;
2、非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并标明通讯作者的文章;
七、论文一律以杂志原件为依据。对手抄稿、征稿通知、单个印刷体、清样稿、复印件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奖
指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政府奖励项目,同时应为本专业领域内的奖项。学会、协会奖,论文奖不在此列(国家一级学会除外)。
第二十条 论文成果替代
正常晋升人员,不具备规定论文条件,但具备规定的破格晋升成果条件,可以代替相应级别的一篇论文条件。
正常晋升人员,不具备规定论文条件,但著有论著、专著的,主编以上的作者可以代替国家级一篇论文条件。
正常晋升人员,不具备规定论文条件,其制定的国家标准可以代替国家级论文一篇条件,省级标准可替代省级论文一篇条件。
以上条件只限制代用一条。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一条 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对符合上述正常评审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应符合相应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可以按相应规定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提前2年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同时,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6名)。
2、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3、市(厅)级科技成果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名)。
4、获得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专利的第一授权发明人。
5、承担(排名第一)2项以上相关专业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获得经费累计不少于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对符合上述正常评审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6名)。
2、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名)。
3、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1名)。
4、承担(排名第一)2项以上相关专业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获得经费累计不少于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护理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受聘主管护师技术岗位5年以上。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护理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受聘主管护师技术岗位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主任技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受聘主管技师技术岗位5年以上。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8年,受聘主管技师技术岗位5年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论文、学术(技术)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工作量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二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学位均指相关专业学历、学位。
第二十八条 本文所述“省级”是指省属或省直;“市级”指市属和市直;“县及县以下”按行政区划划分,“县”包括县级市和市辖区。
第二十九条 本文对外科系统提出“一般性手术”、“大、中型手术”、“大型手术”原则上比照卫生部颁布的Ⅱ、Ⅲ、Ⅳ类手术类别标准,同时结合近年来科技成果的发展及新开展手术项目予以确定。
第三十条 本文对预防医学系列提出“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原则上为承担政府重大项目或列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2012-1-6 14:11:49 阅读42 评论0 62012/01 Jan6
2012上海市卫生中高级职称晋升政策评审要求及论文要求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是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机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卫生局干部人事处,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担具体受理服务工作。
二、受理范围
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以及受中央或外省市委托的在沪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含已经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受聘满1年以上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凡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申报:
(一)学历、资历
1.具备规定学历、资历
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⑵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
②具有卫生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4年以上;
③具有卫生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2年以上;
2.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具有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含1970年至1976年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副高级职务7年以上。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师类: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具有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含1970年至1976年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7年以上。1960年以后出生的公共卫生类医师,具有卫生类大专毕业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7年以上。
非医师类:具有卫生类大专毕业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7年以上。
(3)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申报
根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规定,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①任现职期间获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②任现职期间获得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及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学术论文水平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撰写,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按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
1、具备规定学历、资历
①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论文2篇(申报医学研究系列人员须提供3篇),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在任现职期间承担过局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
关于课题 课题方面,有课题晋升职称容易多了。区科技局的比较好申请,或者干脆找上中医或者同济的老师挂名一个,现在大学老师挂名出售课题的很多,只要肯出钱,肯定没问题,上中医的老师收入少点,在上中医很好找到课题的。
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论文2篇(申报医学科研副研究员须提供3篇)。
2、不具备规定学历
①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论文3篇(申报医学科研研究员须提供4篇),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在任现职期间承担过局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
②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论文3篇(申报医学科研副研究员须提供4篇)。
(三)工作业绩考核
1、思想品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医德医风、工作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精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
2、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应专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了解国内外本学科以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并具有较强的解决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的能力。
3、教学方面:具有培养和带教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教学医院人员应具有独立培养和带教研究生的经历。
4、科研方面: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5、申报对象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00个工作日以上;其中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师每年参加日常门急诊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4个半天,专科医院临床医师原则上不得少于48个半天。
6、凡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临床医务人员必须至少到农村和城市基层定期工作半年,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
7、岗位实绩考核需达到称职以上。
(四)继续教育
申报对象应结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五)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能力
1、外语(医古文)考试:申报人员的职称外语(医古文)要求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申报人员应取得卫生类A级英语考试或其他语种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2)县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本市驻外省市医疗机构的人员可参加卫生类B级英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累计10年以上,目前仍在社区卫生第一线岗位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已经从本市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流动到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并在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一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人员,可以不参加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外语考试。
(4)凡申报中医、中药专业的人员,须参加本市组织的医古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申报中西医结合专业的人员应当参加职称外语或医古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2、职称计算机考试:按国家人事部和市人事局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执业资格准入
为了严格从业准入制度,按有关规定,凡申报医师类、护师类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取得执业资格后,再进行申报。
五、任职资格转评
(一)同级转评在卫生系列相关的专业和卫生系列各类别之间进行任职资格转评的人员,应在需转入的专业岗位上受聘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二)转评加晋升除具备同级转评的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
六、其他申报要求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出现严重差错受单位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者,考核当年不得申报。
(二)有下列情形者,2年内不得申报:
1、因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等方面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已定为二、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
3、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家属财物行为受到处分者。
(三)有下列情形者,3年内不得申报:
1、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
七、申报时间与程序
(一)申报时间
每年第三季度受理个人申报材料,第四季度进行评审,具体时间提前向社会公示。
从2008年起,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论文发表、课题结题、成果鉴定、奖项获得和“定期工作”完成情况等,材料截止日期为评审当年度的6月30日。
(二)申报程序
个人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单位进行申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人事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后,送评审受理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八、材料的核实与鉴证
(一)各单位成立考核、评议小组,由单位领导、专家及人事、医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1、考核、评议小组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按晋升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具体内容见《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2、组织对申报者的送审论文按要求进行公开的宣读。
3、对申报者的学历、经历、工作业绩(获奖情况、科研成果、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等)及论文、有关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4、按要求写出考核意见、列出考核等级并出具有关核实证明。
(二)单位要认真负责地作好申报材料的核实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核查上报的材料。对伪造学历、资历、抄袭论文的行为,一经发现和查实,予以严肃处理。受理机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应予退回。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2-1-6 14:10:54 阅读17 评论0 62012/01 Jan6
2012福建医生卫生高级职称及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一、仔细认真阅读申报评审条件
福建省卫生高级职称及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继续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深化职称改革制度,积极探索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按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国人部发〔1999〕92号)、《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国人部发〔2005〕4号)、《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国人部发〔2005〕16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现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 忠诚党的卫生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 积极承担医疗、卫生、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
(二)学历与专业资历
1. 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聘本专业工作满8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4年;
(5)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2年。
2. 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5年。
3. 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任现职满3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任现职满5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资历破格不含临床医师类别)。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三)工作经历与能力
1. 申报对象每年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在单位领导岗位上工作的申报对象每年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少于120个工作日。
2. 申报对象须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
3. 申报对象应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问题和培养带教的能力,以及吸收应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四)学术论文
对申报对象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学术论文的要求如下:
1. 申报晋升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属省级单位的申报人员,须在国家级(被SCI或MEDLINE数据库收录的刊物及中华医学会等一级学会主办的医药卫生类刊物,下同)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限第一作者,下同)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含译著),字数达10万字以上,或在省级(省、市、自治区学会及其以上单位主办的,下同)及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2)属设区市级及区级单位的申报人员,须在省级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3)属县(市)级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论文不作必备条件,应提交本人聘期内病例分析报告或业务工作总结报告作为代表作送审。
2. 申报晋升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属省级单位的申报人员,须在国家级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含译著),字数达1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2)属设区市级单位的申报人员,须在国家级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3)属县(市、区)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须在省级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3. 申报对象在国家级和省级医药卫生类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须有国内统一的CN刊号(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下同),不包括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
4. 所有申报晋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应按规定进行业务面试(见附件),同时提交一篇专业学术论文(代表作)进行论文鉴定(县(市)级及以下申报副高级人员除外)(见附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未满规定任职年限(不含临床医师类别),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进行论文答辩(见附件)。凡经鉴定或鉴别,确有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五)继续教育
凡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属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根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按任职周期提交平均每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按任职周期提交3个年度继续医学教育累计75学分。
提交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依据,统一使用《福建省继续教育证书(医药类)》,并附上I类学分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年度考核
对申报晋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求任现职近5年来,每个年度考核等次均在合格以上;申报破格晋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至少有一个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年度考核或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者,以及一、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当年不得申报。
(七)职称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
1. 职称外语: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不含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参加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1979年12月31日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含卫生职业职工学校)学习的专业人员,外语不作必备条件;其他免试条件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2. 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事宜,按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的统一规定执行。
(八)基层服务与进修学
1. 省属、设区市级综合性和专科医院取得主治医师资格的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之前,须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其中须定期在定点医疗卫生单位连续服务半年(含乡镇卫生院服务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其余半年时间,可从取得医师资格起,通过参加县、乡镇(街道社区)两级巡回医疗、义诊、帮扶、山海协作服务等形式予以累计。主治医师在申报副主任医师时须提交下乡定期工作的有关证明材料。2003年以前(含2003年)取得主治医师资格的人员,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凡经省、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派遣援助西藏1个月,援助新疆、宁夏3个月或其他边远地区县以下医疗机构工作(时间另定)以及由省卫生厅组织派遣的援外医疗队在国外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援外有关规定按期回国的人员,其援助的工作时间可视同晋升前规定的下乡定期工作时间。
2. 县级(市、区)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本专业业务1年;乡镇级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本专业业务半年。申报时须提交进修学习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评审办法
(一)评审组织
1. 福建省职称改革办公室与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设区市人事、卫生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具备组建副高级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库的组成方式及评委的抽取办法,按省人事厅《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闽人〔2002〕115号)执行。
2.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内设专业组,负责对相应专业申报人员的工作水平、能力、业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提交评委会评审。
3.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根据申报对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学历和专业资历等基本任职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晋升。评审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凡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赞成票者为通过,未获得通过者不再复议
(二)申报评审程序
1. 申报对象按照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按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应将经申报者本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含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
2. 各设区市和有关厅(局)职称改革办公室要对申报对象进行认真复核,并做好委托评审等相关工作。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执行资格准入问题。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卫生职业从业准入制度,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非卫生系列或卫生系列中的药、护、技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医学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医师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医学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者,也不得跨执业类别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岗位)转换问题。严禁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转换卫生专业技术的人员,应在新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进修培训2年以上;转全科医学专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单位考核确能履行新的卫生技术岗位职责,按规定程序和条件报相应卫生专业评委会转评。转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同级职务任职资格,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前后可以合并计算;转评新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新职务2年以上,方可申报晋升新的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延期申报问题。任现职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规定年限延迟申报:
1. 年度考核或医德医风考核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
2. 年度考核或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3. 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4. 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3年申报。
(四)非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的级别,按以下标准界定:分布在县(市)的作为县(市)级单位;分布在设区市所在地并拥有300张床位以上的,作为设区市级单位,299张床位以下的,列为设区市的区级单位。
(五)其他
1. 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行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任职资格,由所在区、县人才中介机构或卫生局统一受理并审核申报。
2.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
3. 本“实施意见”由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和福建省卫生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1-6 14:07:30 阅读11 评论0 62012/01 Jan6
关于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和评审相关规定的说明
一、关于申报材料送审
(一)申报人员应提供哪些材料作为送审材料:
1、参评资格审查材料
(1)参评人员资格审查表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4)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5)聘书(文)复印件(包括首聘、后续聘书)
(6)外语(医古文)成绩单原件或免试材料
(7)《卫生技术人员下基层(县、乡)医院服务登记表》或《城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定期服务工作考核手册》
(8)破格申报的有关材料
(9)《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免试材料
(10)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证书复印件
(11)任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
(12)机关分流人员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3)处分结论材料
(14)送审材料审核责任卡
(15)所在单位《医疗机构许可证书》复印件
2、任职资格评审材料
(1)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
(2)个人述职报告(一式四份)
(3)奖励证书复印件(每项印一份)
(4)论文原件(正高至少三篇、副高至少二篇)
(5)指定的论文代表作复印件一式二份
(6)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7)临床专业提供原始病历五份;非临床专业提供实例报告五份。
(8)任现职以来主要工作经历与能力一览表
(二) 提供论文要求
所提供的论文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申报者必须指定一篇作为论文代表作(在所刊登期刊封面标明)。论文代表作必须复印一式两份,并贴上“论文代表作封面”,复印时必须隐去论文作者单位及姓名等个人信息。
(三)提供实例报告的相关要求
根据湘卫职改办[2010]6号文件”第三条申报材料要求”的规定:申报临床医学(含中医)专业人员报送反映本人业务水平的临床原始病历5份(仅5年的,每年1份);申报非临床专须报送反映本人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能力的实例报告5份(任现职期以来的)。非临床专业是指预防医学、劳动卫生或职业病、营养学、西药学、中药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理化检验技术、微生物检验技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眼科技术以及超声医学(含技术)、放射医学(含技术)、麻醉学、遗传学、康复医学、病理学、核医学、心电学、脑电学、全科医学等专业。实例报告是指申报人员将本人在实际工作中所解决的复杂疑难问题的基本情况、处理过程及结论等写成的文字材料。实例报告中记录的内容要求真实、完整,是申报人员亲自参与、主持或独立完成的。为体现实例报告的真实性,要求每份报告附上原始材料(调查记录、病历材料、诊断报告书、分析报告等)佐以证明。
(四)申报材料送审有哪些要求?
1、申报人员须按文件规定的要求,认真、仔细、真实报送申报材料。
2、提供的材料须为原件的应提供原件,提供复印件无效;须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经单位审核后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才有效;
3、材料须按规定的时间送达接收材料的部门,过时一律不收;
4、凡没按规定要求报送材料,因材料漏报、缺报或所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如需交原件的交了复印件),影响评审结果的,由材料报送者自负。
(五)关于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的评价
从2010年起,对所有正、副高各专业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都要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综合评审的一个项目。
二、关于论文的要求
(一)什么叫合法期刊?
合法期刊为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有国内统一刊号(CN),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上查询到的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是申报者在医药卫生类或相关专业合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省卫生厅职改办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合法期刊目录编辑了我省认定的国内医药卫生类合法期刊目录共1147种(目录编辑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具体目录详见湘卫职改办〔2010〕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论文正式期刊目录的通知》。凡发表在此目录以外国内期刊上的论文,不能作为参评论文。
(二)晋升主任医(药、护、技)师论文要求?
在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至少有3篇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三)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论文要求?
申报副高级职务,在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根据单位级别不同提供1-2篇公开发表的论文。
1、市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2篇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2、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要求提供2篇论文,其中必须有1篇是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另外1篇可以是在省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也可以是由本人撰写、经单位审核属实且不少于3000字的专业工作研究文章或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应用分析文章;
(四)什么是“宣读的论文”和“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
1、宣读的论文应是在省级专业学术会上宣读的,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未公开发表的论文。申报者须提供《论文宣读证书》原件和学术会议宣读包含论文原文的论文集以证实其论文宣读情况。
2、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是申报者本人撰写的科研成果、或运用、推广他人科研成果的报告,不是年度业务工作总结。字数在3000字以上。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须在单位宣读并提供《未公开发表论文内容概括及宣读情况表》见湘卫职改[2009]9号文件附件,宣读情况表上要有单位负责人对宣读论文的评价意见,并有单位盖章和两名负责人签字。
(五)不能作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送审论文有哪些?
1、公开发行杂志的增刊、或为增刊类的特刊、专刊论文,不能作为送审论文。
2、发表在论文集上(含有书号的)论文。
3、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
4、新闻报道、译文、译著、文摘、文献综述、史志、科普文章、科技新闻、病历、病案、考试大纲、教学大纲、教学体会、复习资料、习题集(库)等。
5、工作研讨资料、工作动态、讲座、报告、文件汇编等资料性质的材料。
6、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7、论文全文篇幅少于1500字。
三、关于外语的要求
(一)申报高级职称外语考试有什么要求?
根据湘人发[2001]109号和湘人发[2007]56号文件相关规定,申报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申报正高者一般应通过国家统考的职称外语A级考试,申报副高者一般应通过国家统考的职称外语B级或A级考试。
(二)从事中医、中药和民族医药工作的人员外语考试有什么要求?
现从事中医、中药和民族医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也可以参加省内统一组织相应级别的医古文考试。在中医药机构工作,但从事非中医、中药和民族医药工作的技术人员(包括护理专业人员),不能提供医古文成绩作为申报职称的依据。
(三)哪些情况可以免考外语(医古文)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含“湖南省优秀专家”)、省(部)级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人选、湘西地区特聘专家;
2、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者及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者;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简称WSK)的PETS—5(英语)、TNF(法语)、NTD(德语)、NNS(日语)、тпря(俄语),成绩达到相应标准者;
4、参加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简称LPT)、全国出国培训人员外语水平考试(简称BFT),成绩达到相应标准者;
5、参加托福考试(简称TOEFL)、雅思考试(简称IELTS),成绩达到相应标准者;
6、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非外语毕业但担任过出国团组翻译及来华学者讲学翻译者;或非外语专业但从事外语专业教学,经面试考核合格者;
7、在援藏、援疆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8、在国内获得硕士学位或通过大学六级英语水平考试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可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水平考试;
9、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哪些情况可以在合格标准上降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在我省划定的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合格标准上降10分(符合多项降分者不重复降分)。
1、截止申报的当年12月31日前满50周岁;
2、企业及县(含县)以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路桥、铁路施工、公路施工、水电施工、水文勘测、农业技术推广、田野文物考古挖掘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哪些情况可以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下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参加职称外语水平考试的成绩只作为评审条件之一。
1、现在国家级贫困县和纳入湘西地区重点开发的32个县所属企事业单位,且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矿山企业以及长期在野外从事地质、勘探、采矿、测绘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关于计算机的要求
(一)晋升高级职称计算机有什么要求?
1、省人事厅《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人发[2009]17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我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是:
凡申报高级(含正高、副高)职称的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2、原取得省人事厅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合格证,可认可一个科目(模块)。
(二)哪些情况可以免试职称计算机考试?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获得硕士学位,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的合格人员;
5、195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
6、转换系列参加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人员。
五、关于医疗机构级别的认定
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所属的职工医院分别按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的行政级别对待,但所设的医务室级别一律按县级对待;凡冠以市州级医院名称但行政隶属于县(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单位级别按县级对待;凡冠以县级医院名称的,但第一名称为乡镇卫生院的,按乡镇级医疗机构对待。
申报人员工作单位为县级医疗机构,但申报时填写为市州级医院的,须提供以县级医院为第一名称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申报人员工作单位为乡镇医疗机构,但申报时填写县级医疗机构名称的,须提供以乡镇卫生院为第一名称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六、关于执业资格准入的要求
申报医师类高级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申报专业的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临床、公共卫生、口腔、中医)相一致。从事医技(放射、超声、检验、心电、脑电、病理、康复、核医学等)专业的,如果申报的是医师类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只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不能申报医师类高级职称。
申报护理类高级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七、关于学历和资历(任职年限)的要求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学历要求?
具备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取得相应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学历及年限要求?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中级职务2年以上;
3、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中级职务4年以上;
4、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中级职务5年以上;
5、大学专科学历:
①预防医学、卫生技术、药学(包括西药和中药)和护理专业的资格,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中级职务7年以上;
②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药、护、技所有专业的资格,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中级职务7年以上。
(三)在职取得的后续学历有哪些规定?
凡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成人教育医学学历(即相对初始学历而言称为后续学历,包括全日制、在职教育学历等)均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学历条件。
(四)关于资历和聘期有哪些规定?
资历包括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和聘期二个指标。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是指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的时间;聘期是指申报者被聘任在现有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时间。聘期可由申报者提供单位印发的岗位聘用文件或申报者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合同)或提供聘用证书证明。聘期资料应反映申报者任现职的整个聘用时间,如果只提供某个时间段的聘任情况(如只提供首聘或部分续聘情况),则可能被认为其聘期未达规定的时间。
全脱产学历教育学习时间不能计算在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间内,在职学习时间学历教育可计算在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间内。
(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省职改办规定,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必须以周年满计算,即:任职时间计算到申报当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应扣除全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例如,本科学历,2006年5月份取得中级资格,并被单位聘任相应资格,只能在2011年以后(含2011年)参加副高级职称考试。
八、关于下基层服务
需下基层服务的对象在申报高级任职资格时须提供证明下基层服务情况的《城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定期服务工作考核手册》或《卫生技术人员下基层(县乡)医院服务登记表》。对口服务单位和下基层服务管理部门须在考核手册或服务登记表上对下基层服务情况签署意见。凡未达到下基层服务时间或未完成服务任务的均不能申报。
省卫生厅职改办对申报人员提供的下基层服务情况进行核查。单位弄虚作假,取消整个单位申报资格一年,个人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三年。
(一) 哪些人员需下基层服务?
在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申报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临床医学专业(包含西医和中医)的医务人员。
(二) 下基层服务对口单位有哪些规定?
原则上城市三级医院医务人员到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服务或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城市二级医院医务人员到乡镇或社区医疗卫生单位服务,同一城区的社区医疗卫生单位或三、二级单位在社区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对口服务单位。具体对口单位可与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城乡对口支援有关制度结合起来。
(三) 下基层服务时间
申报人员任现职至申报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前须完成到基层单位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
九、关于专业理论考试
(一)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规定?
从2010年起,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理论考试实行先考试,考试后划定各专业申报合格线,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人员方能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考人员的考试合格成绩当年有效,取消既往考试合格成绩二年有效的规定。
(二) 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和考试的专业设置有哪些?
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表
| 代码 | 专业名称 | 代码 | 专业名称 |
|
|
| ||||
| 101 | 心血管内科 | 202 | 中医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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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呼吸内科 | 203 | 中医骨伤科 |
|
| 103 | 消化内科 | 204 | 中医妇科 |
|
| 104 | 肾内科 | 205 | 中医儿科 |
|
| 105 | 神经内科 | 206 | 中医眼科 |
|
| 106 | 内分泌 | 207 | 中医肛肠科 |
|
| 107 | 血液病 | 208 | 中医耳鼻喉科 |
|
| 108 | 传染病 | 209 | 中医口腔科 |
|
| 109 | 风湿与免疫 | 210 | 中医针灸推拿 |
|
| 110 | 结核病 | 211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
| 111 | 普通外科 | 212 | 中西医结合外科 |
|
| 112 | 骨外科 | 213 | 中药学 |
|
| 113 | 胸心外科 | 301 | 预防医学 |
|
| 114 | 神经外科 | 302 |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 |
|
| 115 | 泌尿外科 | 303 | 妇女保健 |
|
| 116 | 烧伤整形外科 | 304 | 儿童保健 |
|
| 117 | 小儿外科 | 305 | 理化检验技术 |
|
| 118 | 妇产科(限副高) | 306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 119 | 妇科 | 307 | 营养学 |
|
| 120 | 产科 | 401 | 内科护理 |
|
| 121 | 儿科 | 402 | 外科护理 |
|
| 122 | 口腔内科 | 501 | 放射医学技术 |
|
| 123 | 口腔颌面外科 | 502 | 超声医学技术 |
|
| 124 | 口腔修复 | 503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 125 | 口腔正畸 | 504 | 眼科技术 |
|
| 126 | 眼科 | 505 | 病理学 |
|
| 127 | 耳鼻喉科 | 506 | 放射医学 |
|
| 128 | 皮肤病与性病 | 507 | 超声医学 |
|
| 129 | 精神病学 | 508 | 康复医学 |
|
| 130 | 肿瘤学 | 509 | 全科医学 |
|
| 131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510 | 遗传学 |
|
| 132 | 急诊医学 | 511 | 心电学 |
|
| 133 | 重症医学 | 512 | 脑电学 |
|
| 134 | 麻醉学 | 513 | 核医学 |
|
| 201 | 中医内科 | 514 | 西药学 |
|
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本人从事专业申报考试专业,若设置表中无从事专业,应选择近似专业申报或上一级专业申报。
(三)报名参加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报考条件.
1、报名参加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符合第七点关于学历和资历(任职年限)中的要求
2、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正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符合第七点关于学历和资历(任职年限)中的要求
(四) 报考人员年限计算时间。
报考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均计算至考试当年12月31日。
(五)哪类人员不需要参加考试?
所有卫生专业人员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前必须参加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理论知识考试且考试合格,没有免试规定。
十、关于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1、2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成果及业绩
⑴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或获得国家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者获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前五名;或省(部)级三等(预防、劳卫、血防、结防、药检等专业要求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前五名。
⑵直接主持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或新产品研制或引进、推广两项以上国外新成果、新技术,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专业先进水平,并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
2、专著、论文
⑴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很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
⑵在国家级刊物、国家级专业学会年会或国家重点课题研讨会上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有很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
(二)具备下列1、2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成果及业绩
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三等科技成果奖的前五名。
⑵直接主持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新产品研制,或引进、推广两项以上国内外新成果、新技术,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
⑶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大专毕业在县(含县)以上企事业单位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十五年且任中级职务满五年,现担任地(市)以上专业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并已担任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专业科室主任(或院护理部主任)八年以上、或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十年并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
2、 专著、论文
⑴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
⑵在国家级刊物、国家级专业学会年会或国家重大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刊物、省级专业学会年会、省重点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评上等级)论文2篇以上。
十一、关于农村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2009年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湖南省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09]120号)通知规定,从2009年起,我省开展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有关评审对象、评审程序、申报评审条件和获得任职资格后的待遇在通知中作了具体规定。2010年我省继续实施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工作安排是:
1、考试时间与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时间同步。考试内容单列(与卫生系列考试分开),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2、申报人员实行推荐制。由省下达申报人员计划给市(州),经县(市)择优推荐,市州审核确定申报人员。2010年全省申报计划为300名。
3、综合评审采用对参评人员的各项评价成绩进行加权计分后,按确定的合格率划定评审成绩合格线的办法进行评审。2010年全省评审通过人员计划为100人。
4、申报人员既可申报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又可申报我省农村卫生高级职称 。
十二、关于贫困县
(一)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国家级贫困县20个)
古丈、泸溪、保靖、永顺、凤凰、花垣、龙山、桑植、平江、新化、安化、新田、隆回、沅陵、桂东、通道、城步、邵阳、江华、汝城
(二)我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省级贫困县18个)
吉首、新宁、麻阳、新晃、慈利、永定、石门、炎陵、茶陵、芷江、武陵源、宜章、宁远、辰溪、涟源、双牌、新邵、安仁
2012-1-6 14:05:58 阅读10 评论0 62012/01 Jan6
(五)论文、著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与水平的论文2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的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
(六)带教能力要求
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其中,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能主持病房查房讨论,承担本专业专题讲座或讲课,任期内平均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4次;有带教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经历。
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二条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中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开展某项专业工作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被省级以上专业学术组织认定。
(三)在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和较高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SCI收录文章1 篇或发表在中华系列杂志文章2篇);或撰写本专业有价值和水平的学术专著2部(本人撰写字数每部不少于10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第十五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三条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中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奖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开展某项专业工作其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被省级以上专业学术组织认定。
(三)在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和较高水平的论文4篇以上(其中:发表在中华系列杂志文章1篇)。或撰写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员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
第十七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八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 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含评审当年,下同);
(四)在申报过程中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科研成果或伪造学历、资历、记录、证件、报告及提供非原始病案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
(五)经查实有开单提成、收受药品回扣、病人“红包”等医德医风差者,自处理之日起3年内;
(六)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述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是指经国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医学专业期刊(一般同时标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号“ISSN”)。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所述论文一律要求独作或第一作者,且应是本专业内容。论文一律以杂志原件为依据。对手抄稿、征稿通知、单个印刷体、清样稿、复印件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对外科系统提出手术类别原则上比照卫生部颁布的手术类别标准,同时结合近年来科技成果的发展及新开展手术项目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分别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标准”同时废止。
2012-1-6 14:03:34 阅读18 评论0 62012/01 Jan6
2012年青海卫生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论文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吸引更多人才,积极投身于西部大开发宏伟事业,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按照评审条件,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表明其具备了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自主决定聘任事宜。
第三条 本评审办法主要由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申报和评审程序组成。申报条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学历、任职年限、外语、临床实践技能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年度工作考核、科研学术成果等内容;评审条件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申报资格和相关材料的审查由承办部门负责,评审工作主要由省级卫生专业学科组和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学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第五条 申报晋升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副主任医师
1、西宁地区
(1)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五年以上;七十年代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六年以上。
(2)取得医学硕士学位,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四年以上。
(3)取得医学博士学位,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二年以上。
2、西宁三县、海东六县、三类地区、四类地区
(1)医学院校专科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七年以上。
(2)医学中专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九年以上。
(二)副主任药(护、技)师
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五年以上;七十年代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六年以上;医学专科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七年以上;医学中专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九年以上。
(三)主任医师
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五年以上;七十年代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六年以上。
(四)主任药(护、技)师
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五年以上;七十年代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六年以上;医学专科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七年以上;医学中专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九年以上。
第六条 国家和省内中藏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跟师三年,经考核评估,取得出师证书者,任职年限可相应缩短一年。
第七条 任现职务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以上,根据实际情况其任职年限可适当缩短。
第八条 申报正、副主任医师职务必须出具《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申报正、副主任护师职务必须出具护士注册的《执业证书》。
第九条 外语水平考试要求:申报晋升高级职务须获得职称外语A级考试合格证;外语免试范围:男50 周岁、女45周岁以上;从事藏(蒙)医(药、护、技)专业和西宁市、海东地区乡以下卫生院、化隆县及六州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务以来,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出国研修一年以上或参加国家托福、EPT、WSK、BFT等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十条 全省申报晋升正高级任职资格,西宁、海东地区申报晋升副高级任职资格,须获得临床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和业绩述职答辩合格证。
第十一条 晋升副、正高级任职资格,须获得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免试范围: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玉树、果洛州地区,海西州天峻县、唐古拉山乡,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参加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合格及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计算机专业大专毕业。
第十二条 省、州(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副主任医(药、技)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中级职务期间到县或县以下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工作一年以上(时间可累计计算)。州(地、市)、县(区)、乡卫生机构及所在地区其他卫生单位医务人员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口专业科室进修半年以上(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获得现任职资格以来,每年考核称职。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职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任现职务以来申报职称前2年学分达到50分,其中1类学分要达到10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晋升高级卫生技术职务,获得现任职资格以来,在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具备以下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系统地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广泛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须具备省卫生厅颁发的“三新”证书和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可的有关原始证件和报告。
2、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亲自参加指导急、危、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或处理特殊疑难问题,定期进行病例讨论和查房或定期讨论有关专业的问题。须具有经单位审核认可的20份典型原始病历或有关的原始证件和报告。
3、掌握科研选题、能结合本专业提出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并积极开展科研,进行课题总结。
4、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在全国核心期刊(正刊)和本省省级医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和获得科技进步奖,具体要求如下:
西宁地区具备下列一项即可:
(1)核心论文2篇。
(2)核心论文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1项。
(3)核心论文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市(厅)级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4)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1项。
(5)核心论文1篇,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1篇。
(6)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3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7)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或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1项。
(8)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奖项1项。
西宁市的大通、湟中、湟源三县: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海东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三类地区:省级论文2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四类地区:省级论文1篇。
藏(蒙)医(药)专业论文要求:
西宁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海东地区:省级论文2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
三类地区:省级论文1篇。
四类地区:参加省学术会交流论文1篇。
盲人按摩专业:参加本地区学术交流论文2篇。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1、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并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到见解;对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学科有较深的了解,并在实践中结合应用;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与科学研究。须具备省卫生厅颁发的“三新”证书和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可的有关原始证件和报告。
2、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亲自参加指导急、危、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或处理特殊疑难问题,能承担院内、外疑难复杂病例会诊或特殊问题的处理。出具25份经单位审核认可的典型原始病历或有关的原始证件和报告。
3、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积极开展科研。
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以来,在全国核心期刊(正刊)和本省省级医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高质量论文或获得科技进步奖,具体要求如下:
西宁地区具备下列一项即可:
(1)核心论文3篇。
(2)核心论文1篇,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以上。
(3)核心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项1项。
(4)核心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项2项
(5)核心2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6)核心2篇,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四等奖1项。
(7)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
(8)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
西宁市的大通、湟中、湟源三县: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
海东地区: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
三类地区:省级论文4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
四类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提出个人申请,经单位审查符合条件的向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推荐。个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推荐上报。
第十七条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省申报人员的条件及相关材料逐一审核,凡符合条件的予以报名并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审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样,提出专业专家评议组人选和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报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同意后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申报专业,评审工作应划分若干学科专家评议组,对本专业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议。凡符合规定评审条件的,须经专业学科专家评议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可推荐到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不得向高评委推荐。
第二十条 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各专业学科专家评议组通过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水平的任职资格。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成员赞同的,视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根据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提出报批人员名单,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对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每项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四条 除符合相应学历任职年限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延期任职年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或出现严重差错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期1年。
(二)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等方面受到行政处分者;已定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
(三)已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或谎报业绩者延期3年。
第二十五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再评审,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